年末岁初,群众消费、理财需求攀升,资金往来频繁,同时非法金融诈骗等陷阱伺机滋生,值此消费关键节点,检察机关将奋力守护群众“钱袋子”,提升群众防范意识,筑牢辖区金融安全屏障。
一、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
非法金融活动,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,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,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的,以货币资金融通、信用中介、支付结算、资产管理、保险、证券期货等为内容的营利性业务活动,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诈骗、传销、非法集资、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。
二、主要表现形式
1.非法集资类:包括但不限于以投资理财、私募基金、虚拟货币、区块链、养老项目、原始股等名义,承诺高额回报、保本付息,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。
2.非法放贷类:如“套路贷”、“校园贷”、无资质网络小额贷款等,通过设置合同陷阱、虚增债务、暴力或软暴力催收等手段,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。
3.金融诈骗类:利用虚假理财平台、伪冒金融机构APP、虚假保险理赔、信用卡诈骗等手段,直接骗取公众资金。
三、典型案例
案例一:
周某标、李某等人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
【基本案情】
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,被告人周某标、李某伙同沈某峰等人设立裔某集团,在未经国家金融许可情况下,于上海、云南等地以养老旅居项目为名,通过举办旅游宣讲会等方式,向社会公众推销理财产品,承诺保本付息,非法吸收资金达50.3亿余元。2020年起资金链断裂后,周某标等人在明知无法兑付情况下,仍继续吸收存款3.6亿余元,造成巨额损失。2023年12月,周某标等人因犯集资诈骗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六年不等,并处罚金。
案例二:
张某锋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
【基本案情】
2013年至2021年,张某锋等人通过“小某菜金服”网贷平台,以口口相传、网站宣传等方式,向社会公众推广年化收益率6%-12.5%的理财产品,非法吸收资金2.69亿余元,造成损失1.05亿余元。2018年,张某锋等股东虽形式上将股权转让,但仍实际控制平台运营。2024年6月,张某锋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,并处罚金。
案例三:
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
【基本案情】
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,被告人苏某明以其控制的弘某财富等公司作为私募管理人,发行多只基金产品,隐瞒标的项目均由其实际控制的事实。通过公开宣传、允许不合格投资者“拼单”投资、签署回购协议承诺10%-14.5%年化收益等方式,变相承诺保本付息,非法公开募集资金5.999亿元。资金被混同使用,最终因资金链断裂造成投资人损失4.41亿元。2021年,苏某明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,并处罚金。
四、增强防范意识,鼓励依法举报
增强风险意识,理性审慎投资。
核实机构资质,选择正规渠道。
保护个人信息,谨防信息滥用。
学习金融法律知识,提升辨识能力。
树立依法维权观念,抵制非法“代理”。
打击非法金融活动,维护金融安全,检察机关鼓励广大群众,发现非法集资、非法放贷、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线索,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让我们携手共筑防线,远离非法金融,守护好美好生活与血汗钱!
文字:刘雨萌